為瞭解析傳統金融產品如何代幣化以及合規發行的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明白代幣化金融產品發行的基本途徑,以及發行此類產品的全生命週期中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一) 發行代幣化金融產品的基本途徑
以香港地區政府此次發行的代幣化債券為例,發行代幣化的金融產品目前有兩個基本途徑:原生髮行和非原生髮行。
所謂原生髮行,即在數字化金融產品的發行過程中,相關產品可以直接在DLT平臺上直接發行;而非原生髮行,則指的是發行方先將金融產品通過傳統的發行程序在DLT平臺外發行,再將發行後的金融產品在DLT平臺上進行代幣化。
此次香港政府發行的代幣化綠色債券項目採用的是非原生髮行。這主要是考慮到非原生髮行是一種更加為大眾以及資本市場熟悉的金融產品發行方式,而使用該種發行方式將債券發行於金管局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係統(CMU)的證券數據庫中,以計算機化賬簿條目形式記錄也更加便於實施相對保守的監管,使得整體實驗穩中有進。
颯姐團隊認為,後續發售的代幣化金融產品將會逐漸從非原生髮行轉向原生髮行,畢竟原生髮行的成本相較非原生髮行更低,並且增加了與DLT平臺的適配程度,減少了對傳統的中央證券託管機構、託管行和登記處等中介機構的需求,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運作風險。另外,智能合約技術還可以促進加快金融產品的結算和流轉速度。
(二) 香港地區代幣化金融產品全生命週期,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一點,代幣化的金融產品也是金融產品,其發售、流轉交易、結算兌付等一切行為都必須在香港法例下進行,那麼,代幣化金融產品就無可避免地要符合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條例》《支付係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以及新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合規義務持牌展業。
其次,香港地區政府已經明確,發行代幣化的金融產品(至少在債券發行方麵)並不與現有的金融監管體係相衝突。一方麵,現行監管框架並不反對以代幣化的形式發行金融產品。香港地區《借款條例》(第61章)明確規定了發行債券的形式:“可以用非可閱的形式記錄(不論是以計算機或其他方式記錄),但能夠以可閱形式複製出示的資料或數據。”區塊鏈技術的實質是計算機化的記賬賬本,且能夠以可閱形式複製,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
另一方麵,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和《公司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債權證”必須採用何種固定的形式,因此數字化債券可被視為《公司條例》下的“債權證”。所以,颯姐團隊判斷,目前在香港依法成立的公司,在符合相關法例要求及其組織章程細則的前提下,均可發行代幣化金融產品(但建議先考慮發行債券,其他金融產品依然存在監管上的不確定性) 。
另外,對於不記名債券是否能夠以代幣化的形式發行,存在諸多爭議,目前尚未有定論,颯姐團隊建議Web3 builder們先考慮沿著監管機構淌出來的道路前進,以風險規製的思想指導展業行為,以免出現出師未捷的情況。